(2016)浙1127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军东与徐先明、项根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东,徐先明,项根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896号原告:李军东,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玲,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先明,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项根梅,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李军东与被告徐先明、项根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军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原告李军东负担。审 判 员 邱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玲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