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书影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建,张书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建,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陈蕃路37号。被执行人张书影,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7号。本院在执行李小建申请执行张书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书影拒不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书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书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书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