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136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