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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136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