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闫文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某某,闫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228号申请人:汤某某,女,200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申请人汤某某之母),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闫文文,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汤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文文名下的鲁*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汤某某以登记在担保人汤正义名下的鲁*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闫文文名下的鲁*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汤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