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523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天伦,系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杨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