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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雪超、陆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雪超,陆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917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被告:杨雪超,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陆颖,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雪超、陆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