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34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57年1月118日出生,汉族,住康县,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康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辛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 红人民陪审员 王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