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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军与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包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234号原告:徐军,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包丰,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徐军诉被告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徐军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包丰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