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民申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洪清与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洪清,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鸿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洪清,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法定代表人:叶和兵,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鸿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洪清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匠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鸿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洪清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黄洪清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于法无据。黄洪清被的匠公司“中粮方圆府”项目工地瓦工组负责人张永祥、张保富安排到8幢地下室从事墙面粉刷工作。鉴于之前导致墙面部分脱落的粉刷不是黄洪清施工,黄洪清当时明确提出不应由自己返工,但项目负责人员坚持让黄洪清返工。因墙面过高,黄洪清必须站在梯子上工作,黄洪清在爬梯子前认真检查,并戴了安全帽,已尽安全注意义务。黄洪清根本无法预料梯子会突然翻倒。相反,的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安排黄洪清在高处工作,并未提供安全设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匠公司原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洪清在事故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判直接认定黄洪清对事故存在过错并承担20%的责任,于法无据。在黄洪清与他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杭西民初字第2308号]中,西湖区人民法院即是以雇主无证据证明黄洪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判决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的匠公司对黄洪清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洪清2013年3月24日受伤当日被的匠公司员工张保富等人送至杭州爱德医院。该院主要治疗心血管疾病,并无骨科科室。黄洪清经诊断为左足跟距骨粉碎性骨折,却被安排在外科科室,其曾多次提议转到专业骨科医院治疗,但均遭到张保富、张永祥的拒绝。因家中无人来杭州照顾黄洪清,黄洪清只能听从的匠公司安排,继续在杭州爱德医院住院。住院19天后,黄洪清的主治医生告知必须转院手术治疗,但的匠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最终导致黄洪清右腿至今无法正常行走,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于黄洪清损害结果的扩大,的匠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原判按农村标准计算黄洪清相关赔偿费用无事实依据。黄洪清自2011年6月到杭州务工,务工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黄洪清虽然于2011年9月6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回老家养伤,但2012年新年过后即重回杭州,并于2012年6月办理居民暂住证,直至2013年3月24日在案涉事故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黄洪清完全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条件。原判不顾黄洪清2012年后即回杭州务工的事实,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黄洪清相关赔偿费用,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洪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在脚手架上从事高空作业存在危险,并对脚手架是否牢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黄洪清在脚手架上粉刷墙面作业时,因脚手架倒地而摔伤,原判认定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酌定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黄洪清主张的匠公司对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日期为2013年3月24日。黄洪清原审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及相关查询信息记载其来杭日期为2012年6月7日,并不能证明黄洪清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原判按农村标准计算黄洪清相关赔偿费用,亦无不当。综上,黄洪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洪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苏英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