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杰与黄金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黄金华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044号原告:王杰,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黄金华,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杰与被告黄金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胤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