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李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6年8月9日英检刑诉字(2016)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步行至英德市英红镇红光居委会英浛公路南侧鸿福饭店背后,爬上该饭店旁的电线铁架翻过饭店围墙,进入饭店厨房,通过厨房与大厅相连的铁闸门传菜口(用广告纸和胶布封住的)钻入大厅,将大厅的收银台内的80元现金、苹果牌手机、香烟以及货架上酒水、饮料���走。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香烟、白酒、饮料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黄某1的报警材料;有证人黄某2、何某1、林某1的证言;有公安机关对现场作的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酒价格认定结论书、备货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伟明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法律条文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