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财保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致珀与李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致珀,李玉红,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204号申请人:杨致珀,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玉红,女,汉族,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致珀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玉红、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九方嘉园2号楼靠马路一侧相应价值的房屋。申请人以向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0166201100000000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致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红、陇西县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九方嘉园2号楼靠马路一侧相应价值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