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执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望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望成,周菊兰,陈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012-0。负责人:吴利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春,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望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周菊兰,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炳亮,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望成、周菊兰、陈炳亮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望成、周菊兰、陈炳亮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菊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