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段开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682号被执行人:段开亮,又名段小四,男,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段开亮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开亮于2015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6年4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茂峰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