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8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方军与张方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军,张方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886-1号原告张方军,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曲海龙,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臣,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军与被告张方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方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0元,由原告张方军负担。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张方臣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卓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