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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8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穆小东,穆浩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穆浩伟,穆小东,刘小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35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金科10年城东区A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浩伟,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穆小东,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小秋,女,1990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浩伟、穆小东、刘小秋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