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银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聪明兔儿童用品专卖店、张俊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银邦商贸有限公司,铁岭市银州区聪明兔儿童用品专卖店,张俊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560号原告沈阳市银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东街21-11门。法定代表人宋永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铁岭市银州区聪明兔儿童用品专卖店,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负责人张俊财。被告张俊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银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聪明兔儿童用品专卖店、张俊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银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沈阳市银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