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谢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谢尊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张娟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尊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0元。谢尊慧在执行过程中自行给付张娟执行款1,000.00元,于2016年10月11日又给付执行款2,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