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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谢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谢尊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张娟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尊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0元。谢尊慧在执行过程中自行给付张娟执行款1,000.00元,于2016年10月11日又给付执行款2,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