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袁中朝诉金克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克峥,王琳琳,袁中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民终4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克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琳。委托代理人:金克峥(王琳琳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中朝。委托代理人:于惠敏(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周岩。上诉人金克峥、王琳琳因与被上诉人袁中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克峥、王琳琳的委托代理人金克峥、被上诉人袁中朝及委托代理人于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克峥、王琳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判决依据不充分,上诉人认为漏水是轻微的,不足以造成损失。2、漏水是被上诉人泼水,诬赖上诉人。被上诉人袁中朝二审答辩称:上诉人在庭审中已经承认了漏水的事实,而且是数小时,并且当时报警的,有报警记录和片警可以作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袁中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将原告家墙皮脱落部位修复。二、被告消除危险,换自家老化水管,将卫生间地面做防水层。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产生的往返出租车费63.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X房屋。原告系其楼下Z房屋所有人。二被告居住期间,其房屋漏水,流至原告房屋。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被告王琳琳,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漏水损失2000元。该案经法庭审理后,原告撤起诉。在庭审中,被告金克峥作为被告王琳琳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其房屋漏水属实,其在原告起诉前愿意与原告和解,原告不配合并打骂被告王琳琳,被告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照片、(2015)西民初字第1964号案件法庭审理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一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二被告应当消除危险,并有义务对原告相关财产进行修复。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维修房屋漏水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修复原告房屋墙皮脱落部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63.5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出租车发票日期为2014年6月6日,与其主张的2014年6月5日不符。对于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妻子受到原告恐吓殴打一节,如有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不能成为本案中被告拒绝履行房屋维修义务的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琳琳、金克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14号1-6-1号房屋漏水处进行维修。二、被告王琳琳、金克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14号1-5-1号房屋墙皮脱落部位进行修复。三、驳原告袁中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琳琳、金克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照片四张,用以证明其所住房屋楼顶天井有漏水现象,是天井漏水至上诉人家,又漏入被上诉人家的。因该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家走廊天井有漏水现象,并不能证明漏至被上诉人房屋的事实,对此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对上诉人主张的此节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有照片、(2015)西民初字第1964号案件法庭审理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房屋是否漏水致使被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已有照片、(2015)西民初字第1964号案件法庭审理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要求上诉人予以修复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是由于天井漏水至上诉人家里导致被上诉人家出现漏水现象,并无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金克铮、王琳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苏 娓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