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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鞠从莲、贾大全与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从莲,贾大全,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鞠从莲,女,生于1970年7月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大全,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8440—9。法定代表人苟志,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鞠从莲、贾大全恢复申请执行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鞠从莲、贾大全办理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烈士墓对门房屋(原房权证合房字第09**号,现变更为201305348号,建筑面积为481.13平方米;合国用(2004)字第016278号,土地面积为53.3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过户登记为申请执行人鞠从莲、贾大全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