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贤达江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6年3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郑连春,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及辩护人郑连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在固��县顺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价值为135000元的豫S×××××本田轿车,于当天晚上将车辆开到江苏省吴江市,次日伪造了该车所有人“岳某”的驾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姚某经营的担保公司,得款现金5万元人民币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将5万元退还给姚某,抵押车辆返回被害人岳某。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贤达江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有自首情节,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在固始县顺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豫S×××××本田轿车。当天晚上,江贤达江某某将车开往江苏省吴江市,伪造了该车所有人岳某的驾驶证,次日将该车抵押给姚某经营的担保公司,得款5万元供其挥霍。案发后江贤达江某某亲属退还姚某5万元,将抵押车辆返还被害人岳某。经依法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135000元。2016年3月6日16时许,江贤达江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固始县黎集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江贤达江某某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被告人户籍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二)租赁合同,机动车抵押贷款合同文本及驾驶证,行驶证,证明租车、抵押的过程及粘贴江贤达江某某照片的姓名为岳某的驾驶证;(三)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涉案车辆已返还,5万元已退还;(四)到案经过,证明江贤达江某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岳某陈述,江贤达江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租走后抵押给姚某的过程;(二)被害人姚某陈述,江贤达江某某提供了驾驶证与行车证,通过联系行驶证上的号码,知道是在租车公司租了岳某的车后,又将车抵押5万元。江贤达江某某说是给他老爷看病,通过朋友了解到江贤达江某某没有还款能力,就是为骗钱,因赌博输了,想通过租车骗钱后再去赌博。三、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听说江贤达江某某参与赌博,钱被输掉了。四、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供述供述其在租车公司租车后抵押,伪造岳某的驾驶证,得款用于赌博及挥霍。五、鉴定意见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固价认字(2016)235号结论,涉案车辆总价格为135000元。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贤达江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江贤达江某某有自首情节,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贤达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伟审判员 孙书月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文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