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楚云与李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楚云,李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赵楚云,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李怀平,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赵楚云与李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怀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