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同里镇金峰五金百货商行与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同里镇金峰五金百货商行,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56号申请人吴江市同里镇金峰五金百货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营者孙秋梅。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GUYEDWARDFRITZJR,董事长。吴江市同里镇金峰五金百货商行与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同里镇金峰五金百货商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577.57元,执行费170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涉及164人的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苏0509执1036号,标的为2744068.15元。另吴江海关来函说明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关税8244498.25元,故上述机器设备本院暂时无法处理。除上述机器设备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涉及164人的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苏0509执1036号,标的为2744068.15元。另吴江海关来函说明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关税8244498.25元,故上述机器设备本院暂时无法处理。除上述机器设备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纽维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509民初1186号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