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025号原告:张某某,女,193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河东委副**组。被告:刘某某,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胡同**号*单元***室。被告:刘某某1,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市政宿舍**栋*单元***室。被告:刘某,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坦克学校宿舍*栋*单元***室。被告:刘某1,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刘某2,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隆泰檀香苑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1、刘某、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