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建超、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建超,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张斌,赵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贾建超。委托代理人孙建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清,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斌。原审被告赵金福。再审申请人贾建超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斌、赵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建超申请再审称:(一)原告因其他原因将手章借给原审被告张斌,张斌用申请人的手章作为担保向被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并不知情。(二)原审庭审时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缺席,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属刑事诈骗,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三)申请人并未亲自参与借款合同的商议和签署,借款合同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调取了申请人贾建超在银行的预留印章,经鉴定与本案担保合同中所盖印章为同一印章。公民个人印章作为私人征信凭证应审慎使用,申请人贾建超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借款合同中加盖印章有其他免责情形,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如认为原审被告张斌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并处理。贾建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建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戎瑞良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