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树杰与余洪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杰,余洪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045号原告:黄树杰,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洪群,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黄树杰与被告余洪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黄树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黄树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常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人民陪审员 黄贵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粟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