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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树杰与余洪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杰,余洪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045号原告:黄树杰,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洪群,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黄树杰与被告余洪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黄树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黄树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常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人民陪审员  黄贵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粟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