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高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0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4005317111R。住所地:开封市包公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杨,任区长。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鹏,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5〕65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了《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书》现已生效,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为保证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请求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时申请人提供强制执行的周转用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情况的通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通告、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一览表、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为合法房屋征收主体,对征收区域内的开封市鼓楼区商业大院48-2-西-5号房屋所有权人高鹏作出了《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2016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仍未履行《补偿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补偿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鼓政征补决〔2015〕65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