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明发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明发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934号原告深圳市恒明发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第一工业区29号B栋一楼西、三、四、五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保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起伟,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4#厂房B,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颜小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绪奇,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恒明发彩盒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556861.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099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明起伟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绪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尚欠货款金额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彩盒等产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交易往来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明细表、2015年未收货款明细等证据,并主张按照未收货款明细,被告自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共需支付原告货款586861.61元,被告已付30000元,故尚欠货款556861.61元。被告辩称,2015年12月原告并未向被告送货,故12月货款应在原告起诉金额中予以扣除,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实际欠款金额应为496295.61元。原告当庭确认2015年12月未向被告送货,并确认上述款项应在起诉金额中扣减。双方确认扣减后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496295.61元。二、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在收货后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双方均确认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且双方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的利息金额未明确起止日期,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恒明发彩盒纸品有限公司货款496295.61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99.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5年8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61519.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5年9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62754.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5年10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919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5年11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47851.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5年12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320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从2016年1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恒明发彩盒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由被告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