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芳,李立新,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46203。法定代表人施振翔。被执行人浙江乐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1420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45842。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赵小芳,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8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48012。法定代表人陈亚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赵小芳所有的乐清市乐城镇盛众巷2号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黄丽亚(身份证号码:)以1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乐清市乐城镇盛众巷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赵小芳名下位于乐清乐城镇东城盛众巷2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丽亚(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乐清市乐城镇盛众巷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