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玉婷与曹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婷,曹廷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995号原告钟玉婷,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曹廷峰,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玉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婷对被告曹廷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玉婷承担。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