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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三与谭美莲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谭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陈三,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谭美莲,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佛山市,现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陈三与被执行人谭美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美莲支付转让款32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10月24日在本院举行执行听证,但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参加执行听证。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