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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申请王梅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256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天赐嘉妮鞋业品牌营运中心、刘贵、郭志英、株洲市芦淞区美雅诗鞋业商贸行、李鑫中、刘寒梅、株洲市芦淞区耐杰鞋业商贸行、邓小云、王梅娥、芦淞区祥辉商贸行、刘正军、刘菊辉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刘贵、郭志英名下所有的以下房产:位于株洲市芦淞区5套(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止;二、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邓小云、王梅娥名下所有的以下房产:位于株洲市芦淞区3套(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止;三、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李鑫中、刘寒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产(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止。你单位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