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坚儒与吴燕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坚儒,吴燕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413号原告:胡坚儒,男。被告:吴燕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华,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恩平市。系被告的丈夫。原告胡坚儒诉被告吴燕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胡坚儒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坚儒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胡坚儒负担。审判员 何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