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满燕、黄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满燕,黄思成,詹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叶满燕,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思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月桂,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叶满燕与黄思成、詹月桂民间借贷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黄思成、詹月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满燕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黄思成、詹月桂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黄思成、詹月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叶满燕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