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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凯涛贸易有限公司、朱春来、李春华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华新区梅龙路441号光浩国际中心某层,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白塔东路6号某幢某室,号码某号,系申请执行人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政丰北路西侧福华大厦某层某号、某层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通江县某街道,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兴隆乡漂草村某社,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某、李某某商业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4405.25元及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北路西侧福华大厦某栋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号(房产证号某号)、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南路东侧天欣花园某栋某阁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房产。另外,还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某号的一汽佳星牌、车牌号为B某号的五菱牌、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车牌号为B某号的奇瑞牌、车牌号为B某号的解放牌、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B某号的宝马牌小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未取得实际控制,其中宝马牌小汽车有抵押且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持有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80%股权、李某某持有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股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鑫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