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毛×;李×与李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毛×,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毛×申请执行李×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7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7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隗超-2--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