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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881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28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岩,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立(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溪里村水库脚19号。法定代表人:何志锋,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坚(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伍道泰格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浙江尚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孟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