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宁凤霞与李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凤霞,李会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6民初45号原告:宁凤霞,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告:李会双,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宁凤霞与被告李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凤霞、被告李会双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同时向本院提出自行调解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款85800元,本息合计2158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以家庭承包的1.8垧水田地2013年至2027年共14年的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按每年每垧地承包费5000元计算,共计129600元,以此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26400元的承包费收据,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在此基础上被告又添加4000元,凑够13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130000元的欠条一张,欠条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月利率2分,到2013年12月25日一次还清,到期不还清,月利按4分计算。双方形成了以土地承包合同为表面形式,实质上是以被告家庭承包的1.8垧土地14年经营权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协议。借款到期后,被告以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推托至今未予偿还,导致本案成讼。被告李会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如果有钱就还了,因现无能力偿还,本人又不是实际用款人,应找实际用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在原告履行交付借款本金义务后,被告理应如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拖欠不还,有失诚信并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借款为他人所用,因被告承认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的签名为本人所写,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借期内利息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按月息4%计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为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应按月息2%计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会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凤霞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款自2013年2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被告李会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洁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跃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