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沈家春与牛生才、马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家春,牛生才,马金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家春,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于卫东,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生才,男,回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万义忠,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金芳,女,回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农民,现在吐鲁番市,系牛生才之妻。委托代理人:万义忠,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家春因与被申请人牛生才、马金芳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1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家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郭长安代理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