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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明华与程小强、方真、周小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华,程小强,方真,周小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860号原告:周明华,女,汉族,195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红涛,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强,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农民。被告:方真,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农民。被告:周小芳,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方真(周小芳之丈夫)。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652号北侧会溪桥7组综合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582193585G。负责人:荣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靓,公司员工。原告周明华诉被告程小强、方真、周小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3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明华负担。审判员  万永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