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强与何世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何世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米东区。被执行人:何世泼,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何世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