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熊华与熊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华,熊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熊华,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熊建国,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华与熊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熊建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信息。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熊建国名下有车辆宁A×××××,本院依法对宁A×××××依法进行查封,期限两年,并依据职权将被执行人熊建国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熊建国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张海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智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