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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留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留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688号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婕,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留风。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留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