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辛建华与邓霞、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建华,邓霞,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634号原告:辛建华,男,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邓霞,女,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彭彬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建华诉被告邓霞、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建华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辛建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辛建华400元,由原告辛建华承担400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章寿泉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