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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9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吉地土吾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地土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地土伍,男,生于1990年3月5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布拖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布拖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2016年5月2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地土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余成、伍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地土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地土伍等人(其他人已判刑)在布拖县畜牧局门口烧烤店与布拖县公安局特巡警察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特巡协警约则某某等人出警时,吉地土伍等人用木棒、甩棍等物品将特巡协警杨某某、约则某某、吉力某某三人打伤。后且沙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牌照为川WH13**的长城轿车,被告人吉地土伍)驾灰色吉利帝豪轿车将吉地某甲等人运载逃离现场。经凉山州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约则某某为轻伤一级,杨某某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吉地土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吉地土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吉地土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凌晨,被害人杨某某与朋友在布拖县畜牧局门口烧烤店内吃烧烤,其间杨某某出烧烤店在公路边呼喊其朋友的名字。这时站在公路边的被告人吉地某甲(已判刑)边骂杨某某边走向杨某某并和杨某某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吉地某甲跑回其吃烧烤的商店内叫上吉地某乙(在逃)、吉地某丙(已判刑)、吉地某丁(已判刑)、吉地某戊(已判刑)、联保某某(已判刑)、且沙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一起围着杨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同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吉地土伍打架的事,并叫吉地土伍前来帮忙。吉地某戊在殴打过程中说:“给我打,给我打死”的话。联保某某用啤酒瓶砸向杨某某的头部,致使杨某某头部当场流血。被告人吉地土伍开了一辆轿车到现场,从车上一同下来四、五个年轻男子。杨某某往畜牧局方向跑,吉地某甲从后面追,这时被害人约则某某拿着一根警棍跑到大门口时,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土伍以及他带来的几个年轻人看见后跑向他们来时坐的轿车,从车上拿了四、五根锄头棒就冲向刚出来的约则某某,向约则某某身上打,随后被害人约则某某被打倒在地。吉地某甲、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吉地某乙、吉地某丁、吉地土伍、且沙某某、联保某某等人你一脚我一脚踢约则某某,吉地土伍和另几个拿着木棍的人也用木棒不停打约则某某头部和背部。随后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土伍、吉地某丙、吉地某丁、吉地某戊、联保某某、且沙某某、胡某某分别坐车逃走。经凉山州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约则某某为轻伤一级,杨某某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情况。2、布拖县公安局接警记录,证实2014年5月19日2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匿名电话报称:“布拖县畜牧局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3、布拖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5日15时许,布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得线报,在布拖县则洛中队边的公路边将网上在逃人员吉地土伍抓获。4、被告人吉地土伍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吉地土伍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法医【2014】第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法医【2014】第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约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7、布拖县公安局布公(刑)勘【2014】1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本案现场基本情况。8、被告人的照片、现场照片、受害人照片、车辆照片当庭被告人辨认,被告人均无异议。9、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结果说明,证实被告人吉地土伍系在布拖县畜牧局门口寻衅滋事的人。10、布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吉地某丙、吉地土伍、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丁、吉地某戊、吉地某己等青年男子,长期在城区惹事生非,酒后装疯、威胁路人和商户,给城区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2008年11月3日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吉地某丙刑事拘留,因检察机关未批捕而释放。2012年1月4目,将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吉地某戊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10日,将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吉地土伍行政拘留十五日。11、布拖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在巡逻和出警中经常遇见吉地某丙、吉地某丁、吉地某戊、联保某某、且沙某某、吉地土伍、吉地某乙、吉地某甲,吉地某己等人在街面惹事生非,特别是喝酒醉后在街面以及娱乐场所惹事生非以及挑衅巡逻民警。12、证人XX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2点左右,有两个人在一烧烤店门口用拳头相互殴打,后有一个人跑去一家烧烤店,没有过多久出来了几个人,并发生打架,突然不知怎么回事来了一两深灰色的小轿车,车上下来了几个人,这些人也参与了打架,后来场面太混乱,有一些人跑到那个轿车那里从后备箱拿了一些木棒去参与打斗,有几个人去追到一个人打,用木棒暴打那个人全身,这个人被打倒在地,这个人是特巡警。过后很多特巡警出来了,社会上的那帮人就坐一辆轿车和一个越野车跑了。13、证人XX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2时许,看见从一个轿车下来的人从车上拿木棒就往那个穿制服的人身上打。14、证人XX3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在吃烧烤的过程中,杨某某的一个朋友出去了,当时杨某某出去找他那个朋友,过了一会儿没有回来,另一个人又去找杨某某,大概过了1分钟左右,那个人就回来说打架,我出去后有一群人在围攻杨某某,他们人多就准备跑去报警,另一个就在劝,我就去报警,当时值班的特巡警出警了,约则某某最先出去,我拿上东西出去时,约则某某被打昏在地上倒起了,杨某某和另一人身上带着伤,当时地上留有一些吉地家打杨某某、约则某某的一些东西,其中有锄头棒,甩棍等。15、证人XX4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2时左右,吉地某甲无故滋事,辱骂杨某某,杨某某被吉地某甲追打。我们出去时,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吉地土伍、吉地某乙、吉地某甲、吉地某丁、且沙某某、联保某某他们一起打我和杨某某,吉地某甲先用拳头打杨某某头部,他们其他人都冲过来,我挡都挡不住,联保某某用酒瓶子砸在杨某某头部,马上就流血。当时场面太混乱,过了一会儿吉地土伍带了一些人从一辆轿车上下来,并大声说:“打死他们,不要放过任何人,往死里打。”他们全部一起围攻我们穿警服的约则某某,也被吉地土伍和吉地某甲等人用木棒打倒在地,直到不省人事才停下来。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吉地土伍、吉地某乙、吉地某甲都参与了,且沙某某和吉地某丁是连劝带打的,联保某某是用啤酒瓶打在杨某某的头部。他们暗地里都打了我的,我身上都被打了无数下,有的木棒都打到我的背部。16、证人XX5的证言,证实事后听在场的人说,当时杨某某出烧烤店去叫他出去了的朋友,吉地某甲看见跑过来故意惹杨某某,之后才发生打架事件,与这些人没有什么矛盾。吉地某甲等人经常在县城里闹事,他们还有人扬言:“要把特巡警消灭掉,要给一点教训。”17、证人XX6、XX7的证言,证实吉地土伍在街上说:“特巡警这些办不起事的,只要我们团结起来的话就会被我们拿下的,直接拿刀给他们杀了。”他们还边说边笑态度很嚣张。18、证人XX8的证言,证实吉地某乙、吉地某丙、吉地某丁分别在其店里打烂东西不赔偿,要欠款时还被打一耳光的事实。19、证人XX9、XX10的证言,证实吉地某丙曾在餐馆打人、闹事的事实。20、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凌晨,杨某某和几个朋友在布拖县畜牧局外吃烧烤,当2点左右的时候,杨某某的一个朋友走了,就出去找他并在烧烤店门口喊了两声杨某某那个朋友,吉地某甲站在公路人行道上就骂杨某某说:“你叫牛尿”并向杨某某靠拢,杨某某和吉地某甲抓扯了一下,是吉地某甲先用拳头打杨某某嘴上。后来吉地某甲的朋友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吉地某乙、联保某某、吉地某丁、且沙某某等人一起围过来打杨某某,联保某某是用一个啤酒瓶砸了杨某某的头部。吉地某甲、吉地某丙、吉地某乙是打了杨某某的,吉地某戊、吉地某丙、吉地某丁、且沙某某和另外不认识的人一起把杨某某围住,杨某某看见他们都挥着拳头他们都打了杨某某的,杨某某就向畜牧局跑,准备拿工具制服他们。在畜牧门口遇到约则某某,杨某某向约则某某要警棍,可约则某某没有给杨某某,杨某某就跑回去了,当杨某某再次回到现场时,吉地家打伤约则某某的人都跑掉了,只是听在场的人说,约则某某也是吉地家所有人联合动手打的,而且他们用木棍打伤的,还有用拳脚并用打的。21、被害人约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2点左右,我睡在特巡警大队备勤室床上,突然听同事说,大门口有人打架快出警,我就穿上制服,拿着一根警棍就跑出来,我看见吉地某甲在大门口闹,对他说了一句你在闹什么。突然,我看见吉地土伍用一根木棒打了我的头部,我就倒了下去。之后吉地某甲、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吉地某庚、吉地某丁、吉地土伍、且沙某某、联保某某等人你一脚我一脚踢我,吉地土伍和另几个人拿着木棍的人也用木棒不停打我头部和背部,不到两分钟,我就被打在公路上起不来了。我们无矛盾,当天吉地某甲用拳头打了我的脸部,吉地土伍用木棒打了我的头部,其它人当中除了手里拿着木棒外的都用脚踢我的,全部都动手打我了的,当时没有人敢劝他们,也没有人劝架,他们觉得我被打得要死了,才自行跑走的。22、同案人吉地某戊的供述,2014年5月19日1时许,我和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丙、吉地某丁、联保某某、且沙某某、吉地小军到畜牧局去吃烧烤,吃了大约30分钟后,吉地某甲就出去了,他出去四、五分钟就冲进来,说哥哥有人打我快出来,我们拉他但是拉不动,我们就全部跟着出去了。出去以后,我们就看见吉地某甲在与一个穿白色衣服在打架,吉地某乙和联保某某就一起冲上去打那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后联保某某就拿了一个啤酒瓶砸在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头上,那个人头部当场就流血了。吉地某丙、且沙某某、吉地某乙和我也就全部一起冲上去打,结果打错了。我上拳打在一个比我高大的叫“吉力”头上,之后我就把那个穿白色衣服的人拉到畜牧大门口了我看见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出来,过了两分钟吉地土伍们开着车也来到畜牧门口,吉地土伍就问那个打架了,我就给吉地土伍说:“小兵跟人家打架了”吉地土伍车下来五个人,他们把车子后备箱打开,从车上拿了很多木棒,他们就拿着木棒开始打那个穿制服的警察,吉地某乙和吉地某甲也拿着木棒在打那警察,我就在后面说:“给我打,给我打死,”打了二、三分钟那个警察就被打倒在地,头上全部都在流血。之后我、吉地某丙、吉地某丁和很多人就用脚踢那个穿制服被打倒在地上的人。打完我和吉地某乙、吉地某甲、吉地土伍和另外四人就开着吉地土伍的那辆车跑了,吉地某丙和其他人就开着且沙某某的那辆车跟着后面跑了,我们都动手打那个穿制服的人,胡某某也参与了打架。2012年1月因为在布拖县怡锦酒店将门卫打了,随后被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其他就没有了。23、同案人吉地某丁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我和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丙、吉地某戊、联保某某、且沙某某、吉地小军(胡某某)到畜牧局去吃烧烤,在吃烧烤过程中,吉地某甲进来喊吉地某乙出来,于是我们一起出来,这时吉地某甲和一个特巡协警员发生争吵,当时那方有我的一个同学,他把我叫到畜牧局院坝里说:“你快点把你的朋友劝走”,我答应他:“我的那些朋友我劝开”。过了一会儿,有个穿起警服拿起警棍的人从特巡警办公室跑到外面去,这时我的那个同学就快步跑到他们办公室,拿了一个盾牌出来。我也跟着跑出来,我出大门时就看见那个协警被打倒地畜牧局大门口,头部和面部都有血,后来他们坐车子走了,我就到酒店那里去住,直到被公安抓获,胡某某当时在了打架现场。2011年因酒醉后殴打他人致轻伤而被刑事拘留,后调解处理了。24、同案人吉地某丙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我和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戊、吉地某丁、联保某某、且沙某某、吉地小军(胡某某)到畜牧局去吃烧烤,在吃烧烤过程中,吉地某甲出去了一会儿,回来就对我们说,他被人打了,要我们一起出去找那个人,我们一起在坐的人就全部随吉地某甲出去。吉地某甲就向吉地某乙指了个在街边站起的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惹他,随后他们二人与联保某某就一同找到那个男子理论,没有说两句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和联保某某他们三人就打该男子,我看见联保某某手拿一个啤酒瓶在打那个人。这时吉地土伍开了一辆轿车到现场,他们从车上一同下来四、五个年轻男子。同时之前那被打的男子往畜牧局方向跑,吉地某甲从后面追,在畜牧局正门时从里面出来一个男子就用警棍打了吉地某甲一棍,随后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土伍以及他带来的几个年轻人看见后跑向他们来坐的轿车,从车上拿了三、四根锄头棒就冲向刚出来的那个特巡警,没有说什么就往那个特巡警身上打,那个特巡警被打后跑了几米远就被他们打昏在地上。吉地土伍和他带来的那四人还有吉地某乙、吉地某甲就坐着吉地土伍的轿车跑了,联保某某就骑着摩托车也跑了,我和且沙某某就坐着且沙某某的一辆越野车走了。我们在胡某某的婚礼上耍时与一个胡某某邻居打了架;五年前我把人砍了,随后被公安局关过,后面伤情不重就双方调解了;二、三年前我们在布拖县协和医院旁边的一个宾馆里与宾馆老板发生过争执,威胁过宾馆老板;还有一次是我和两个朋友在一小餐馆与老板产生纠纷,随后城关派出所来处理的。25、同案人联保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我和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丙、吉地某丁、吉地某戊、且沙某某、吉地小军(胡某某)到畜牧局去吃烧烤,在吃烧烤过程中,吉地某甲出去了一会儿,回来就对我们说,他被人打了,要我们一起出去找那个人,我们一起在坐的人就全部随吉地某甲出去。出去后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冲上去抓住一个穿白色衣服男子就一起扇那男子耳光。那个男子也不还手,我跑回烧烤店拿了一个啤酒瓶打在穿白色衣服头部。其他所有人也马上也跟着去对那个人拳打脚踢进行殴打。这时吉地土伍开了一辆轿车到现场,他们从车上一同下来四、五个年轻男子也一同参与打那个人。吉地土伍用一个石块甩砸那个人的头部,但是没有打倒他。那个人就向畜牧局的方向跑了,吉地某甲当时也追打着那个人。这时候从畜牧局门口出来一个穿警服的男子,他们用木棒打警察以及拳打脚踢那个人,当时吉地某甲、吉地某乙手拿木棒打这个警察,我和吉地某丁、吉地某戊用脚踢倒在地上的警察。打第一个人时我们七个(吉地某丙、且沙某某、联保某某、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戊、吉地某丁)以及随后赶到地吉地土伍和他带的几个人我们全部都打了。打第二人时也都打了,只是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土伍和带来的几个人是拿起木棒在打,我们其他几个是拳打脚踢,吉地某丙就说不要打了,大家撤离,我们就分开跑了。二年前我和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在林业局门口与人发生纠纷把对方打了。三年前我自己一个人因酒醉尿急到一个餐饮里解手,与老板吵架我把对方的东西砸了随后被拘留了七天。26、同案人且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我和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丙、吉地某丁、联保某某、吉地某戊、吉地小军(胡某某)到畜牧局去吃烧烤,在吃烧烤过程中,吉地某甲出去了一会儿,给我们说他和人家吵架了,紧接我们都跟他一起出去看是怎么回事,我到烧烤店门口后看到吉地某甲和他们吉地家的几个和人家在拉扯,我就在中间劝,这时吉地土伍开了一辆轿车带了四、五个年轻人到了现场,随后突然就发生打架了。当时联保某某手拿了一个啤酒瓶,我还跑去拉劝他。整个过程我看见吉地某甲、吉地某乙、胡某某、吉地土伍和他带来的小伙子是用木棒在殴打协警,吉地某丙、吉地某戊、吉地某丁、联保某某几个是用拳头打和用脚踢,我一直在拉劝。吉地某丙、联保某某、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戊、胡某某、吉地某丁及随后赶到的吉地土伍及及他带的几个人全部都打了。打架后吉地某丙叫我开车快走,我就开车拉了吉地某丙和吉地某戊走了,打架的事是因吉地某甲惹起的。27、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我和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丙、吉地某丁、联保某某、且沙某某、吉地某戊到畜牧局去吃烧烤,在吃烧烤过程中,吉地某甲出去了一会儿,回来就对我们说,他被人打了,要我们一起出去打,我们一起就全部随吉地某甲出去,吉地某乙出去就到我们下方的一个烧烤店去,带了一个人出来并把他带到烧烤店附近,当时吉地某甲看见后就立马叫着冲向那个人,我也跟了上去,吉地某甲先对那个人进行拳打脚踢,我也跟着去对那个人进行拳打脚踢,他们其他人也对这个人进行殴打,吉地土伍和他们五六个人从一辆轿车上下来,他们也参与打架,吉地土伍用一个石块砸向那个人,不知道打在什么部位,联保某某也用一个啤酒瓶砸向那个人的头部,吉地某甲和吉地某乙还抓住那个人拳打脚踢的,我们走到他们旁边时被吉地某乙他们三人打的那个人就向畜牧局的方向跑了,吉地某甲当时也追打着那个人往畜牧局的方向跑去,当时人我听见有人说“打死”的话,这时有个穿制服的特巡警协警从畜牧局里出来,吉地某乙、吉地土伍和他带来的那些人跑向他们来时坐的轿车,吉地土伍他们从开来的车上拿了锄头棒就冲向刚出来的那个特巡警,没有说什么就往那个特巡警身上打,那个特巡警被打后跑了几米远就被他们打昏在地上。我、吉地土伍和他带来的那些人还有吉地某乙、吉地某甲就坐着吉地土伍的车跑了。我认识的人中有吉地土伍、吉地某乙、吉地某甲、联保某某是参与了的,他们都拿木棒打了的,其他还有吉地土伍带来的也打了,至于其他人有些也参与了的只是我站得远,场面也混乱,所以没有看清。打第一个人时除吉地某丙和且沙某某没打外我们其他五个人吉地某甲、吉地某乙、吉地某戊、吉地某丁以及随后赶到的吉地土伍和他带的几个人我们全部都打了。打第二个人时我没有打了,其他几个是否打我没有注意。28、被告人吉地土伍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时许,吉地土伍在布拖县清清皇宫唱歌时,接到吉地某甲打来的电话后,吉地土伍和吉地某庚开了一辆轿车到达十字路口时,看见两个人的身上全部都是血,我们村上的且沙某某拿了一些木棒,这时有个人就跑过来打我,我就用手里的木棒打了那个人的腰部,当时场面有点混乱,吉地土伍听吉地某甲说,你们给我打,后果我来负,这是听到他们说被打的是一些公安,还听到说有一些公安要来,就叫上吉地某戊一起开车往特木里小学方向跑了。29、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2014)布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吉地某丙、吉地某丁、吉地某戊、联保某某、且沙某某、胡某某均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对于以上各部分所列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未提出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故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地土伍与吉地某甲(已判刑)吉地某乙(在逃)、吉地某丙(已判刑)、吉地某丁(已判刑)、吉地某戊(已判刑)、联保某某(已判刑)、且沙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无视国家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借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地土伍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地土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呷尔日审判员 汪  洪审判员 毛 阿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