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裴振宇与嘉善正能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振宇,嘉善正能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570号原告:裴振宇,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嘉善正能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中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裴振宇与被告嘉善正能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振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振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