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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与叶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叶坚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630号原告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五圣街27号2层,机构代码:9133080267720665XR。法定代表人许慧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坚,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收取被告欠款,完成诉讼请求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衢州市江南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吾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