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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9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陈健与上海德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上海德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9248号原告:陈健,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上海德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上海德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70元,减半后为283.35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宏审 判 员  汤伟清人民陪审员  蔡凌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亦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