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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胡军、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胡军,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笑永,男,系该分行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冠奇,男,系该分行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胡军,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晶,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军、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曹玉川代理审判员  何晓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