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虎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虎,无业。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虎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1、2016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虎在汉川市体育馆菜场,盗走曾某的白色华为荣耀6plus手机。后被曾某发现,被告人李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曾某,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为1680元。2、2016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虎在汉川市北桥菜场,盗走陈某乙的银色iphone6手机。后被陈某乙发现,被告人李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陈某乙,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3880元。(二)盗窃罪1、2016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虎在汉川市北桥菜场,趁人不备,盗走谢某装有iphone5s土豪金手机一部、现金约500元和一张银行卡的玫红色钱包。后被告人李虎将手机销赃,得款3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手机价值2178元。2、2016年5月9月13时许,被告人李虎在汉川市汽车站售票处,趁人不备,盗走陈某甲的iphone6plus玫瑰金手机,后销赃得款12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4620元。3、2016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李虎在汉川市体育馆菜场,趁人不备,盗走张某的X6型VIVO手机,随后将该手机换取0.5克海洛因和800元现金,后将80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手机价值2058元。4、2016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虎在汉川市汽车站,趁人不备,盗走周某装有现金1000元、铂金钻石项链一条、身份证一张及两张银行卡的红色钱包。随后被告人李虎将钻石项链销赃得款200元,将盗取所得款项换取毒品吸食。综上,被告人李虎抢劫财物价值5560元,盗窃财物价值105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虎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谢某、陈某甲、张某、周某、曾某、陈某乙陈述,被告人监控照片,刀具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川价认定(2016)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二次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抢劫,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以扒窃手段多次盗窃,且其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虎的违法所得16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新国审 判 员 成海澜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